培訓期間的工資是否算入培訓費用?103
案 情 一家科技公司選派部分員工到國外參加專業(yè)技術培訓。該公司與這部分員工簽訂了培訓服務期協議,約定他們培訓期間的培訓費、差旅費和工資均由公司承擔,員工完成培訓后至少要服務3年。如果員工在服務期內辭職,就要根據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支付違約金。 去年年底,一名尚在服務期的員工辭職,公司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并將培訓期間的工資也算了進去。該員工認為,培訓期間的工資不屬于培訓費用,不應當算入違約金。那么,該員工的說法對嗎? 分 析 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與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以用人單位實際投入的培訓費用為限約定違約金。 本案中,該公司投入的培訓費、差旅費等成本,屬于為專項技術培訓支付的直接成本,只要公司保留了相關費用憑證,就可以主張對應的違約金。但員工在培訓期間的工資則不屬于因培訓發(fā)生的費用,不能用來計算違約金。 工資是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培訓費是專項用于勞動者參加培訓而支出的費用。二者在支付依據、支付對象、使用目的上均有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依 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以上內容來源于網絡) |